器捐健保卡得加註
器捐健保卡得加註
記者林修全、黃國樑╱台北報導╱98.7.23
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,由於國人攜帶健保IC卡的機會,遠高於器官捐贈同意卡,條例修正後,新增死後捐贈器官的同意資料,中央主管機關得加註在健保卡,以方便醫療機構快速了解死者意願,爭取器官移植時效。為了方便國人捐肝救親屬,行政院修法同意18歲以上未成年人,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,仍得捐贈給五親等內血親。捐肝者為成人時,才能捐給五親等內親屬。
為符合醫療實務現況,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名稱將改為「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」,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器官分配的基準和作業程序,以健全整體醫療體系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精神為無償捐贈,新修正後草案提高罰鍰。過去違反無償捐贈的器官提供者和仲介者,只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、45萬元以下罰鍰,現提高到20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。過去若是在媒體刊登或播送促使人器官買賣的訊息者,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、45萬元以下罰鍰;對於是否處罰媒體易產生灰色地帶,這次修正條例明定,媒體經營者同樣要受罰。活體捐贈方面,過去僅規定醫師應向捐贈者說明摘取器官的範圍、手術過程和可能的併發症及危險,修正後條文也增列,必須針對捐贈者的健康安全,予以詳細醫學評估。現行條文規定,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時,捐贈者須為成年人,修正後明定,特定器官的活體移植,捐贈者必須為20歲以上有意思能力者,並經最近親屬兩人以上同意,且受移植者必須為須為五親等內的血親或配偶。
但在肝臟部分,1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,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,仍得捐贈給五親等內,只是從原本的「親屬」限縮為「血親」。只有捐贈者為成年時,才能捐給五親等內的親屬。此外,判定死亡的醫師,不得再參與該死後捐贈者的器官摘取或移植手術,違者過去只罰9萬元以上、45萬元以下,由於這方面屬於重大情節,提高罰鍰到20萬以上、100萬元以下。
至於將捐贈意願資料加註在健保卡內,是否不再使用器官捐贈同意卡,新聞局長蘇俊賓指出,醫療資訊整合平台,現正逐步推動,但不會一步到位,而是多增加一個載具功能。
※ 資料來源:轉載自聯合新聞網之健康醫藥、聯合晚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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